• 云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
    • 学历层次:
      高职
      学校性质:
      高职高专
      主要专业:
      联系方式:
      院校地址:
      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昆沙路35号

    第一章  校名、校址、办学层次、办学类型及颁发证书  

    第一条  学校全称:云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  

    第二条  学校代码:12357(国标)。  

    第三条  学校地址:昆明市呈贡区万青路大学城。  

    第四条  办学层次:高职(专科)。  

    第五条  办学类型:全日制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六条  颁发证书:学生学完规定课程考核合格或修满规定学分后准予毕业,由云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颁发国家承认学历的普通高等学校专科毕业证书(统一网上电子注册)。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  学校成立云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委员会,集体决定招生工作中的重要决策及有关工作,学校招生与就业指导处具体负责云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八条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  

    第三章  招生专业、招生计划及收费标准  

    第九条  招生专业、招生计划:见各省(市、区)招生办公室公布的招生计划及学校招生信息网。  

    第十条  收费标准:学校按照云南省教育厅有关规定及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物价局)核定标准收取学费和住宿费。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一条  学校实行计算机网上远程录取。我校在招生录取过程中,严格执行国家各项招生政策,落实招生工作“阳光工程”,做到公开、公平、公正,让考生和家长放心。  

    第十二条  平行志愿初次投档(或按顺序志愿投档的第一志愿)未录满时,可接收征集志愿(或按顺序志愿投档的非第一志愿)。  

    第十三条  在同一投档批次,对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学校录取按“专业志愿优先”原则进行,即先录取第一志愿专业的考生,从高分到低分安排专业。第一志愿专业处理完后,将所有未定专业的考生按其第二志愿专业分类,从高分到低分安排专业。以此类推,直至安排完所有专业,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专业志愿之间不设分数级差。  

    注:在第一专业志愿生源不足的情况下,再考虑第二专业志愿的考生并按从高分到低分录取专业,以此类推。  

    第十四条  在同一投档批次,若考生所报专业志愿不能满足的,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调剂到未录满专业,不服从调剂者,作退档处理。  

    第十五条  英语类专业只招收英语语种的考生。其余招生专业,外语语种不限,新生进校后,我校所有教育教学圴为英语。  

    第十六条  报考艺术类专业的考生,文化成绩和艺术专业成绩须达到生源省(市、区)要求的分数线。我校在艺术类招生录取时,按艺术专业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不招色弱、色盲考生。  

    第十七条  对加分或降低分数要求投档考生的处理:执行各省(市、区)的相关政策规定。  

    第十八条  空中乘务(600405)专业报考录取特别要求:  

    1.五官端正、身材匀称、无明显的“O”型腿和“X”型腿,无骨关节疾病或畸形;身体裸露部位无明显疤痕,全身无纹身、无烟疤、无自残性疤痕;  

    2.视力:女生矫正视力不低于C字表0.5;男生裸眼视力及矫正视力达到C字表0.7以上即可(凡视力不达标的考生须提前配好矫正眼镜参加民航专业体检);无斜视、无色盲、色弱;体检要求符合中国民用航空局颁布的乘务员体检标准;  

    3.年龄不超过二十一周岁,即1999年1月1日后出生;  

    4.身高要求:男生身高172cm-185cm,女生身高162cm-175cm。  

    第十九条  民航安全技术管理(600406)专业报考录取特别要求:  

    1.五官端正、身材匀称、形象气质好、身体裸露部位无明显疤痕、无纹身;  

    2.年龄不超过二十一周岁,即1999年1月1日后出生;  

    3.身高要求:男生身高不低于170cm,女生身高不低于160cm。视力:无斜视、色盲、色弱。  

    第二十条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600606)专业招生报考录取条件:男生身高168cm以上,女生身高160cm以上。  

    第二十一条  城市轨道交通车辆技术(600601)专业招生报考录取条件:只招理科男生。  

    第二十二条  飞行器维修技术(560602)和飞机机电设备维修(600409)报考要求:  

    1.只招收男生;  

    2.政治思想素质: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热爱民航事业,有较强的责任心、服务社会意识和团结协作精神等;  

    3.无色盲与色弱者;  

    4.面部、颈部、手部等外露部位无明显纹身者;  

    5.不招收乙肝表面抗原阳性及转氨酶不正常者;  

    6.无精神病史者。  

    第二十三条  身体健康状况要求:按教育部和有关部门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并按招生有关规定对考生身体例行复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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