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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学校根据黑龙江省教育厅、黑龙江省物价局、黑龙江省财政厅下发的《关于调整普通高等学校部分专业收费标准的通知》中的有关规定,学费标准为3500—5000元/年,并按学年收取学费。
太原城市职业技术学院
长春中医药大学
浙江工业大学之江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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